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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宅基地能够建围墙

发布日期:2025-10-20 来源: 行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围墙作为住所的隶属设备,其建造应遵从该条款规则。

  此外,围墙建造还不能影响街坊采光通风,不能占用公共通道或别人宅基地,高度一般不超越2.2米,详细规范因区域而异。

  依据199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触及农民负担项目审阅处理意见的告诉》,乡村宅基地的有偿运用费已被撤销,乡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只需交纳少数的城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假如建围墙契合方案要求,没有超面积、改动土地性质等违规状况,一般不需要独自为建围墙缴费。